最近,李女士很糟心,特别的愤怒,4个月前她在银行存了1000万,现在只剩6元,连利息都不够!
四个月前,李女士因工作原因需要出国。经过多年的努力,她也攒了不少积蓄。
为了保险起见,以防不测,她考虑把钱存进银行。
李女士来到银行后,新开了一张银行卡,然后把自己所有的1000万元都存进了这张卡。
事情办完后,李女士以为可以高枕无忧了,就坐飞机出国了。
李女士回国后,距离上次存钱已经过去了四个月。因为在外地有投资,现在急需用钱,所以想把自己的1000万拿出来。
但是当她去银行取钱的时候,她遇到了麻烦。
银行工作人员居然告诉她卡上只有6块钱。听到这话,李女士当场就懵了。
不是,出国前我明明在银行卡里存了1000万。怎么会没了?这家银行不是最安全的地方吗?这钱是长了腿还是长了翅膀,自己没了?
李女士以为这根本就是天方夜谭,但经过工作人员的反复确认,她终于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钱真的没了。
李女士赶紧问工作人员她的钱去哪了。但是工作人员很冷淡地回答她“不知道”!
李女士问不出什么,于是报警。警察来了之后,银行的态度变了。工作人员说李女士的1000万元被银行内部人士牟伟转走了!
警方立即采取行动,逮捕了魏某。经审讯得知,魏某与某信托公司串通,利用伪造的信托协议与魏某合作,从而在5天内将李女士的1000万元转走。
转账账单有五六米长,转账记录一天高达81次。
李女士从头到尾什么都不知道,连一条短信都没收到。
最奇妙的是,信托公司伪造的证明是3月份签的,而李女士是4月份才存的钱。信托公司是否还有预知未来的能力,是否知道李女士想存钱?
而且委托书上的签名明显是伪造的。这个委托书也很粗糙,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假的。银行这样的专业机构能看不出来吗?真不敢相信有人把钱转走了。
因为事情发生在银行,李女士找银行要钱,但银行表示对此事不知情,不负责任。
李女士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随着调查的深入,魏某曾向李女士表示要存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李女士觉得本来打算存钱,就存到了魏指定的银行。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侵犯。存款人因自身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银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此事是李女士泄露个人隐私,为犯罪嫌疑人扣钱提供了机会,判决李女士承担责任。
李女士对这个判决结果很不满意。明明只有银行有自己的隐私,她从来没有向外界泄露过。为什么是她的责任?
况且这也是银行内部人员作案,他们也不知道。银行没有责任吗?李女士上诉。
但银行认为,由于李女士无意泄露自己的相关信息,魏可以将李女士的钱转走。
根据《银行卡条例》第七条规定,持卡人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的,有过错。,人民法院应支持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
认为二审银行违反了储蓄合同中保障资金安全的义务,但李女士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银行和李女士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损失,确定银行赔偿李女士450万,外加四个月存款利息。
由此可见,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是多么的重要。不要轻易向他人泄露信息,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必要的时候,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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