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热门的话题,就是关于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几个相关介绍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解答,还有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问题,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请问国家关于二氧化硫的排放标准是什么?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所规定的限制标准。
颗粒物20 mg/立方米(日均),30 mg/立方米(时均);HCL 50 mg/立方米(日均),60 mg/立方米(时均);SO2 80 mg/立方米(日均),100 mg/立方米(时均)。
NOx 250 mg/立方米(日均),350 mg/立方米(时均);汞0.1 mg/立方米;铅1.0 mg/立方米;二恶英0.1 ngTEQ/立方米。
扩展资料
二氧化硫的主要污染物来源
1、含硫燃料(如煤和石油)的燃烧;
含硫化氢油气井作业中硫化氢的燃烧排放;
2、含硫矿石(特别是含硫较多的有色金属矿石)的冶炼;
3、化工、炼油和硫酸厂等的生产过程。
国内的二氧化硫污染源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硫酸厂尾气中排放的二氧化硫;
2、有色金属冶炼过程排放的二氧化硫:如铜、铅、锌、钴、镍、金、银等矿物,都含硫化物,在冶炼过程中排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
3、燃煤烟气中的二氧化硫:煤炭在一次能源中约占75%,我国煤炭产量居世界第一位,且多为高硫煤,其储量占煤炭总储量的20%~25%。
参考资料来源:知网-新排放标准下的硫回收装置技术改造方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氧化硫污染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的总则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依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HJ/T2.1~2.3-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HJ/T2.4-1995 环境影响评价声评价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WPB3-199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1996 水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18-1996 小型焚烧炉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4286-83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4-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1~.3-93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x-1999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85-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90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966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GB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89 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HZB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97 海水水质标准
GB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89 渔业水质标准
GB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1996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91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今后根据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控制新要求制定的新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或污染控制标准,一经批准,相应时间的版本也应在作为引用标准使用。 3.1 环境保护设施:
3.1.1 建设项目为自身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而必须采取的治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设施、装置、设备:
a. 专用于环境、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
b. 既是生产工艺中的一个环节,同时又具有环境保护功能;
c. 用于污染物回收与综合利用;
d. 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工作配套;
e. 用于防止潜在突发性污染事故。
3.1.2 建设项目为维护其影响的生态环境而必须采取的环境保护工程措施包括:生态恢复工程、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
3.1.3 建设项目为满足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对原有污染物一并治理的要求以及为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而承担的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和区域污染物排放削减中的污染治理工作而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
3.2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全面的检查与测试。
3.3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指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所依据的标准,作为判定建设项目能否达标排放的标准,是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
3.4 验收监测参照标准:这里所指参照标准为建设项目投产时的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以及参照执行的其他标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及企业污染防治整改提供的判定标准。验收监测参照标准一般不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4.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分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因所在地区已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而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评价时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监测内容较多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收集有关的技术资料、现场勘察、编制验收监测方案、进行现场监测,以验收监测报告形式报告监测结果。
4.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分类,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且验收监测内容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通过收集有关的技术资料、现场勘察、进行现场监测、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形式报告监测结果。
4.3 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只对有一定污染物排放规模和按要求应设有废水、废气、噪声处理设施的污染源进行监测,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形式报告检查结果。 5.监测方案编基本要求
验收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1 简述内容:任务由来、依据,尤其要阐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意见、环保对策、措施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的要求;
5.2 建设项目工程实施概况:工程基本情况,生产过程污染物产生、治理和排放流程,环保设施建设及其试运行情况;
5.3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列出应执行的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名称、标准编号、标准等级和限值,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中的特殊限值要求,《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环保设施设计指标或要求等;
5.4 验收监测的内容:按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等分类,全面简要地说明监测因子、频次、断面或点位的布设情况,附示意图;采样、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
5.5 现场监测操作安全注意事项(必要时针对工厂实际情况制定);
5.6 对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检查的内容。
6.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6.1 验收监测报告应充分如实地反映现场检查和现场监测的实际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必要和符合实际的分析。对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总量控制的达标情况和检查情况等给出明确的结论和进行必要的描述。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6.2 验收监测报告
验收监测报告除包括5.1-5.4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6.2.1 验收监测进行情况;
6.2.2 监测期间工况;
6.2.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结果;
6.2.4 验收监测的结果及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设计指标分析评价;
6.2.5 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
6.2.6 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6.2.7 环境管理检查结果;
6.2.8 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
6.2.9 必要的质控数据表,监测数据表和其他有关图表等应作为报告的附录;
6.2.1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见附录三。
7.验收监测
7.1 验收监测主要工作内容
验收监测是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及其效果、“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等情况的全面检查与测试,主要包括内容:
a. 对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检查;
b. 设施运行效率测试;
c. 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排放总量等)达标排放测试;
d. 设施建设后,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影响的检测*。
具体建设项目的监测内容应根据其所涉及的具体项目进行确定。
7.1.1 环境保护检查
a. 建设项目执行国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的情况;
b.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中污染物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中批复内容的实施情况;
c.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效果;
d. “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情况;
e. 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工作情况,包括:环保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监测计划和仪器设备、环保管理规章制度等;
f. 事故风险的环保应急计划,包括配备、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等*;
g.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情况;
h. 周边区域环境概况*;
i. 生态保护措施实施效果*。
7.1.2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率测试
对涉及以下领域的环境保护设施或设备均应进行运行效率监测:
a. 各种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b. 各种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c. 工业固(液)体废物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等;
d. 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7.1.3 污染物达标排放检测
对涉及以下领域的污染物均应进行达标排放监测
a. 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
b. 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气;
c. 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有毒有害工业固(液)体废物及其浸出液;
d. 厂界噪声(必要时测定噪声源);
e. 建设项目的无组织排放;
f. 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7.1.4 环境影响检测*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对环境影响的检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中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要求。检测以建设项目投运后,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能否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所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a.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质量;
b.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空气质量;
c.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声学环境质量;
d.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土壤质量;
e.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振动铅垂向Z振级;
f.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电磁辐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
7.2 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
监测因子确定的原则如下:
7.2.1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确定的需要测定的污染物;
7.2.2 建设项目投产后,在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燃料,产生的产品、中间产物、废物(料),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
7.2.3 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物;
7.2.4 国家规定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
7.2.5 厂界噪声;
7.2.6 生活废水中的污染物及生活用锅炉(包括茶炉)废气中的污染物;
7.2.7 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意见中,有明确规定或要求考虑的影响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境质量的污染物;试生产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对当地环境质量已产生影响的污染物;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前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和规定而确定的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物;
7.2.8 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有电磁辐射和振动内容的,应将电磁辐射和振动列入应监测的污染因子*;
7.2.9 废水、废气和工业固(液)体废物排放总量。
废水水质监测因子确定参见附录一,废气监测因子及参数确定参见附录二。
7.3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次
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和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因此,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7.3.1 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5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7.3.2 对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4次,厂界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昼夜(无连续监测条件的,需2天,昼夜各2次),固体废物(液)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6次(堆场采样和分析样品数都不应少于6个);
7.3.3 对污染物确实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水和废气的监测频次可适当减少,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得少于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
7.3.4 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适当增加的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7.3.5 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效率测试和达标排放检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
7.3.6 若需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3天、每天1-2次;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不少于3天、采样时间按GB3095-199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天,测试频次按相关标准执行;
7.3.7 对考核处理效率的测试,可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
7.3.8 若需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工作内容、采样和测试频次按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8.验收监测采用标准
验收监测采用标准包括评价标准和测试方法标准两个部分。评价标准又分为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和验收监测参照标准。
8.1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
执行标准应主要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采用的各种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为依据,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8.1.1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文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8.1.2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国家或地方执行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
8.1.3 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时,要求执行的各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需要所规定的特殊标准限值;
8.1.4 根据国家和地方对环境保护的新要求,经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验收监测时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8.1.5 国家和地方对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的总量控制要求;
8.1.6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应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等的要求或设计指标为依据来进行评价。
8.2 验收监测参照标准的确定
8.2.1 新颁布的国家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污染因子排放标准值以及环境量标准值;
8.2.2 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8.2.3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也可参考国内其他行业标准和国外标准,但应附加必要说明。
8.3 验收监测方法标准选取原则
验收监测时,应尽量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要求,采用列出的标准测试方法。对国家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未列出的污染物和尚未列出测试方法的污染物,其测试方法按以下次序选择:
8.3.1 国家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2 行业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3 国际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和国外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4 对目前尚未建立标准方法的污染物的测试,可参考国内外已成熟但未上升为标准的测试技术,但应附加必要说明。
9.验收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9.1 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
验收监测时,工况要求分下列几种情况:
9.1.1 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负荷达 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的情况下进行。
9.1.2 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可以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满足75%或75%以上负荷或国家及地方标准中所要求的生产负荷的条件下进行。
9.1.3 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投入运行后确实无法短期调整工况满足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应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对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尚无污染负荷部分的环保设施,验收监测采取注明实际监测工况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9.2 采样和测试及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9.2.1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现场监测,首先应按9.1的规定满足相应的工况条件,否则负责验收监测的单位应停止现场采样和测试。
9.2.2 现场采样和测试应严格按《验收监测方案》进行,并对监测期间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未能按《验收监测方案》进行现场采样和测试的原因应予详细说明。
9.2.3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中使用的布点、采样、分析测试方法,应首先选择适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监测技术规范,其次是国家环保总局推荐的统一分析方法或试行分析方法以及有关规定等。
9.2.4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控制手册进行。
9.2.5 参加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采样和测试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9.2.6 水质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质控样品分析;对无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且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9.2.7 气体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采样器在进现场前应对气体分析、采样器流量计等进行校核。
9.2.8 噪声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时应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声级计。
9.2.9 固体废弃物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同时做不少于10%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对不可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但可以做加标回收样品的项目,应同时做不少于10%的加标回收样品。
9.3 采样记录及分析结果
验收监测的采样记录及分析测试结果,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
《环境保护法》中有一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有个大气环境保护标准的汇编目录,早些年整理的,你可以参考一下。
有些标准已经更新,搜索时,不要带横杠后的4位年限号查找,能检索出较新的标准。
另外地方规定,建议登陆省、市一级的环保官方网站查询。
质量标准3个
GB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排放标准中应用最广泛的是:
GB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其他的是各个行业的标准,供参考。
GB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
GB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
GB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
GB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
GB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
GB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
GB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
GB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
GB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
GB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
GB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
GB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
GB 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
哪里可以查到焦化行业能源消耗标准?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为遏制焦化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用户和炼焦煤原料基地;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发展规划。
(二)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艺与装备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企业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生产工艺与装备二级标准要求。主要指标有:
(一)为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和改扩建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3米以上(含4.3米),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
(二)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处理无水焦油10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已有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2.5万吨/年及以上。
(三)节能工艺与设施
1、新建或改扩建焦炉,原则上(缺水地区和钢铁企业)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
2、新建或改扩建焦炉,焦炉煤气必须全部回收利用,不得直排或点火炬。
3、新建或改扩建焦炉,要采用先进的配煤工艺,合理配比炼焦用煤,尽量减少优质主焦煤用量。
(四)环保工艺与设施
1、新建或改造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粉碎、装煤、推焦、筛运焦除尘装置、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工艺)回收、废水生化处理设施。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规定,并要在主体设备投产后6个月内达到设计规定标准,连续运行。
2、废水生化处理工艺与装备及洗选煤设备要先进可靠,与主体生产设备同步竣工投产,连续运行。在设备发生故障或检修时要有足够的废水事故处理备用储槽,做到不达标废水不外排。焦化废水经处理后做到内部循环使用。
三、主要产品质量
(一)焦炭
新建或改扩建焦炉生产的冶金焦要达到GB/T1996-2003规定的二级冶金焦以上标准,铸造焦要达到GB/T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规定的二级铸造焦以上标准。
现有焦炉生产的冶金焦要达到GB/T1996-2003规定的三级冶金焦以上标准,铸造焦要达到GB/T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规定的三级铸造焦以上标准。
(二)焦炉煤气
1、城市民用煤气
焦化企业生产的城市民用煤气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城市民用煤气产品指标。
2、工业或其它用煤气
焦化企业生产的工业或其它用煤气中的
(三)其他焦化或化工产品
按国标或冶标组织生产。
1、硫铵按GB535-1995标准(一级品)
2、粗焦油符合YB/T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标准
3、粗苯符合YB/T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标准
四、资源、能源消耗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一)资源能源利用指标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企业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二级标准。主要指标有:
1、吨焦耗洗精煤(干煤)≤1.33t(即全焦率≥75%);
2、炼焦工序能耗≤170kg标煤/t焦;
3、炼焦耗热量:焦炉煤气加热≤2250kj/kg煤(7%含水折算);高炉煤气加热≤2550kj/kg煤(7%含水折算);
4、吨焦耗新水≤3.5t;
5、吨焦耗电量≤35KWh;
6、焦炉煤气利用率≥95%;
7、水循环利用率≥85%。
(二)副产品综合利用
1、焦化生产企业产生的焦化煤气要有使用用户;若有剩余煤气,必须配套建设煤气综合利用设施,例如:合成甲醇、双氧水,煤气提氢或煤气发电等,转化全部剩余煤气。正常生产时煤气不得直排或点火炬。
2、煤焦油及苯类化工产品应进行有效回收。
五、环保指标和清洁生产
(一)清洁生产标准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各种污染物产生指标不得超过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规定的二级标准。废物回收利用指标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规定的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1996)
2、酚氰废水处理后厂内回用。外排废水应达到《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二级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如果报修也可联系第三方报修)二级标准或其所在地区规定的要求。
3、熄焦废水:熄焦水实现闭路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三)废渣
焦化企业废渣包括备配煤、推焦、装煤、熄焦及筛焦工段除尘器收回的煤尘、焦油渣(含焦油罐涤清渣)、粗苯再生渣以及剩余污泥等炼焦工艺产生的一切废渣均在厂内完全处理利用,不得对外排放。
(四)焦化生产企业新建或扩建,各种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该地区环境允许排放总量。
六、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焦化行业生产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焦化生产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必须依据上述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要由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新建或改扩建焦化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工商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条件中第一、二款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备案材料提供)的有关建设内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水电供应部门将依法停止供电、供水。
(三)新建或改扩建焦化项目要在投产6个月内达到准入条件第四、五款中规定的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指标。逾期者除按正常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限期整改。
(四)各省市发改委(经贸委、经委)、环保局要对本地区执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炼焦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国内外焦炭市场、炼焦工艺技术发展等情况的分析研究,推广焦化行业环保、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建立符合准入条件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名单。符合准入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可按有关程序规定取得焦炭产品出口资格。
(六)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焦化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七、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焦化行业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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